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八號),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以普通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樂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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