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七樓之一號,查獲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重約一.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屬海洛因(淨重一.四公克),此有該局八十六年三月一日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
,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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