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82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昌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凃世欣 、 凃世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及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以釋明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昌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及最新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相對人凃世欣、凃世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