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818號聲請人 林承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蕭政益 、 胡嵐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自到期日起算利息與事實理由自票據裁定日起算利息,二者不符。)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