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茂松 法定代理人 林鴻仁
林秋芳 被告 李秋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