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江德選任辯護人陳鴻興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江德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陸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江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為羈押處分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51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典字第298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對被告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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