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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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告 呂增全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被告 楊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主張兩造於本件訴訟有合意由管轄之約定並明載於借據上,依該借據所示,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貴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法聲請裁定移送該該管轄法院等語。經核原告上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廖美紅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1270 號裁定(113.06.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4653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10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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