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3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陳俊宇
陳塗籐 陳盈 如 陳盈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3、4、5項利息欄中「同編號5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附表二編號7、8、9項利息欄中「同編號10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同編號6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