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原告 蔡芳芸 被告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7年8月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亦已於107年9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並經確定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及上開裁定等件附卷可稽。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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