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奇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371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智簡字第39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鑫權威國際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李信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告訴人公司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107年10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371號被告李信奇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信奇明知「權威車訊」雜誌為鑫權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鑫權威公司)享有智慧財產權之編輯著作,非經鑫權威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及公開陳列等方法侵害鑫權威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及公開展示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間至10月間,在其經營之「佳格影印店」(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內,以影印之方式,先重製當期「權威車訊」雜誌、裝訂成冊後,再公開陳列於上址影印店內加以販售,售價為新臺幣100元(大本)、90元(小本)。 嗣鑫 權威公司員工 王律棋 喬裝顧客,前往上址影印店購得106年8、9月之「權威車訊」雜誌,始悉上情。
二、案經鑫權威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信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證人王律棋於偵查中指訴及證述綦詳,復有告訴人鑫權威公司告訴狀、本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蒐證光碟1片、告訴人蒐證購得之影本3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雖已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惟該條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至其餘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權威車訊」雜誌影本共3本,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檢察官黃慶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貞慧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