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張萬富
張萬平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正能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志成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張志成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張萬富、張萬平應於聲請拋棄繼承狀上補蓋印鑑章。
二、聲明人張萬富、張萬平應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章。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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