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23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35號、第1461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