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 卞鳳鳴
卞玉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羅子午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夏元一 律師被告 卞鳳山
卞鳳奎 卞秋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律師
廖修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權利範圍「202/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02/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盧佳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