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黃忠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怡美進口廚具衛浴設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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