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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