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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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205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告 鄭逸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61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0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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