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31號聲請人 王美力 相對人 宋麗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占有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16號確定裁定,具狀抗告聲明不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26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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