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確認法律上利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