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後附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死亡,此經本院透過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明屬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乙紙附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豫雙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