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乙○○○與 張呂金花 之同一性,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陳稱債務人甲○○已經搬到美國,若係屬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支付命令,若債務人現仍居住國內,請提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