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思霏 送達代收人 陳佳瑤 律師被告 黃冠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建發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曾育祺法官鄧鈞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