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3號聲請人謝李相對人 謝秉湳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
謝寶慧
李慧娟
謝素妃
謝定和
謝萬順
謝孟哲
謝靜瑜
謝昭雯
李明峰
謝坤樹
謝淑禎
謝 劉綉英
鄭國龍
謝貴惠
余振銓
徐秉宏
謝東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謝萬順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秉湳、方杏月、謝孟儒、謝明擧、謝旺龍、謝百成、謝寶慧、李慧娟、謝素妃、謝定和、謝孟哲、謝靜瑜、謝昭雯、李明峰、謝坤樹、謝淑禎、 謝劉綉英 、鄭國龍、謝貴惠、余振銓、徐秉宏、謝東瀛間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秉湳、方杏月、謝孟儒、謝明擧、謝旺龍、謝百成、謝寶慧、李慧娟、謝素妃、謝定和、謝孟哲、謝靜瑜、謝昭雯、李明峰、謝坤樹、謝淑禎、謝劉綉英、鄭國龍、謝貴惠、余振銓、徐秉宏、謝東瀛間應各給付相對人謝萬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及相對人謝萬順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331,375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117,875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謝萬順預納213,500元。另除相對人謝萬順外,其餘相對人應依附表二所示分擔訴訟費用金額。
而相對人謝萬順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原應負擔33,590元,然聲請人就相對人謝萬順所預納之訴訟費用亦應負擔15,214元,則經抵銷後,相對人謝萬順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負擔費用差額即為18,376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9,030元由聲請人向本院預納。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935元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於110年8月4日繳納4筆共160元;於110年8月18日繳納4筆共160元;於110年12月17繳納220元;於111年4月8繳納75元;於111年11月25繳納160元;於112年9月18日繳納160元)。戶籍謄本1,710元由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繳納(於110年8月25日繳納900元;於111年11月28繳納240元;於111年11月29日繳納180元;於112年10月4日繳納375元;於112年10月20日繳納1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5,200元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於111年1月6日繳納4,000元;於111年1月21日繳納5,600元;於111年4月8日繳納5,600元)。估價費91,000元由聲請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初勘服務費13,500元由相對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勘估服務費200,000元由相對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合計:331,375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當事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應分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各當事人就相對人謝萬順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1謝李25920分之1847------15,214元2謝秉湳216分之1546元988元3方杏月103680分之2427元49元4謝孟儒103680分之2427元49元5謝明擧103680分之2427元49元6謝旺龍103680分之2427元49元7謝百成、謝寶慧公同共有77760分之2436元(連帶)66元(連帶)8謝百成77760分之2436元66元9謝寶慧77760分之2436元66元10李慧娟25920分之24109元198元11謝素妃25920分之24109元198元12謝定和25920分之48218元395元13謝萬順103680分之2954533,590元------14謝孟哲1296分之191元165元15謝靜瑜1296分之191元165元16謝昭雯1296分之191元165元17李明峰5184分之531,205元2,183元18謝坤樹4320分之67918,527元33,557元19謝淑禎25920分之21599,818元17,783元20謝劉綉英2592分之361,637元2,965元21鄭國龍2160分之11600元1,087元22謝貴惠72分之11,637元2,965元23余振銓34560分之571719,499元35,318元24徐秉宏4320分之25682元1,236元25謝東瀛103680分之1830020,805元37,6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