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憶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9,019元│月23日起││35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2,362元│月23日起││.85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25,441元│月23日起││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