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三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