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年十月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許蕙蘭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許蕙蘭~B法官許蕙蘭~B法官許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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