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交通部郵政總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政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水成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法定代理人 藍龍波 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簡志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