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廖岳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義傳 、 朱淑靜 2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