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月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 陳福來 之繼承系統表
  、應繼比例,請注意本件有再轉繼承,請提出再轉被繼承人
   陳新興 (Z000000000)、 陳林密 (Z000000000)、 陳新鵡
  Z000000000)、 陳多美 (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㈣、提出債務人陳美月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另請陳報原告
  將被代位人陳美月列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
㈤、提出債務人陳美月截至原告民國109年9月21日起訴為止,
  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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