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謝偉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舒涵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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