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李泳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清建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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