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陳淼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
壹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
陸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