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5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