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萬居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86年6月20日│75,600元│WGSA00七一│││││霧峰分行│││二三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