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