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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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昇螢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