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告雲 蔡美英 被告 蔡耀慶 被告 蔡耀瑩 被告 蔡玫純 被告 蔡瓊儀 被告俞 蔡美玉 被告 李蔡美惠 被告 蔡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被告雲蔡美英,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為遺產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雲蔡美英之應繼分(為8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一: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價額││││(㎡)│(元/㎡)││(新台幣:元)│├──┼─────────────────┼───┼──────┼──────┼───────┤│1│高雄市○○區○○段○○○號│35│21,000│ 公同 共有1/16│45,938│├──┼─────────────────┼───┼──────┼──────┼───────┤│2│高雄市○○區○○段○○○○號│408│35,851│公同共有1/4│3,656,802│├──┼─────────────────┼───┼──────┼──────┼───────┤│3│高雄市○○區○○段○○○○○號│260│9,600│公同共有1/8│312,000│├──┼─────────────────┼───┼──────┼──────┼───────┤│4│高雄市○○區○○段○○○○○號│136│9,600│公同共有1/8│163,200│├──┼─────────────────┼───┼──────┼──────┼───────┤│5│高雄市○○區○○段○○○○○號│351│9,600│公同共有1/8│421,200│├──┴─────────────────┴───┴──────┴──────┴───────┤│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編號│建物門牌│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價額││││(新台幣:元)││(新台幣:元)│││││││││││││││││││├──┼──────────────┼────────┼─────┼──────────┤│1│高雄市○○區○○○路○○○號│82,700│全部│8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