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詮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昭樺 即日潔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0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