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 郭林瑩珠 送達代收人 范嘉純 被告 王芳英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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