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元寧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賴柏宏 律師被告 賴思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