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王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定盈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