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16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
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一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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