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自送被告乙○○,並提出送達回執到院。
(詳見被告乙○○異議狀內容)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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