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1條後段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所買賣之不動產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上,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佐。臺北縣板橋市係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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