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庚○○、己○○、丁○○、辛○○○、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請查明本件所列被告是否為適格之當事人,若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請具狀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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