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1月28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6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25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