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之2上列當事人間原告甲○○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印尼住居所以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陳景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