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忠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毒偵字2477號、107年毒偵字10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邱忠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銷燬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邱忠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7年2月23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摻入玻璃球用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2月24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騎乘機車搭載1名女子,因後座女子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邱忠賢於警未發覺其施用毒品犯行前,當場主動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警查扣,並承於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同意採尿液送鑑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107年7月2日23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號2樓A室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管吸食器點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7月3日上午7時4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前,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將其逮捕,經其同意於上址搜索扣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忠賢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限制。
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邱忠賢坦認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後施用,持有行為為施用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事實一之㈠係一施用毒品行為同時犯上開2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分別判處徒刑,暨合併定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5年8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6年1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俱為累犯,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一之㈠犯行查獲過程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刑(此次犯行,先加後減其刑)。
四、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及先後二次查獲經過(其中一次未經監聽及聲請搜索,因交通違規經警盤查時,坦承吸毒及同意採尿,未浪費檢警司法資源,量刑從輕)。又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又施用毒品較不易於短期內戒除,若因短期內多次施用毒品就量處及合併酌定過高之刑,則相較於強盜、搶奪、竊盜、販毒等犯罪,顯有輕重失衡之虞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合併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附表二所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㈡、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涉販賣毒品罪另案偵辦,本案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楊瀚濤起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主文│備註│├──┼───────────────────┼──────────────┤│1│邱忠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事實一之㈠:107年審訴1147號│││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107年毒偵2477)│││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毒品,沒收銷燬。││├──┼───────────────────┼──────────────┤│2│邱忠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事實一之㈡:107年審訴1138號│││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107年毒偵1020)│││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肆公克)│└────────────────────────────┘┌────────────────────────────┐│附表三│├─┬──────────────────────────┤│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柒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拾壹只,毛重合│││計陸點參柒公克)│├─┼──────────────────────────┤│3│磅秤(電子式)壹個│├─┼──────────────────────────┤│4│夾鏈袋壹包│├─┼──────────────────────────┤│5│Taiwanmobil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6│HTC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備註:涉嫌販賣毒品部分,另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