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7號聲請人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彬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楊尊景 與被告德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