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5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閎選任辯護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關於「林忠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林忠宏律師」之記載,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