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5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翊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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